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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六安市腾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乃全诉被告六安市腾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552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六安市腾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乃全工资款21306.6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六安市腾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