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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田井涛、程祥新
本院对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田井涛、程祥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27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田井涛、程祥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借款本金156508.4元及利息、罚息6083.09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对被告田井涛、程祥新名下位于阜阳市颍东区振兴路216号金悦·幸福华庭云栖1#住宅楼1602室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田井涛、程祥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律师费2300元。案件受理费362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田井涛、程祥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