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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薛梅
本院受理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薛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3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薛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借款本金305616.03元、利息6869.94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5年10月11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款清之日止,具体以该银行系统即时显示数据为准);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对被告薛梅抵押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颍七路390号幸福里东郡12#商住配套楼402室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98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薛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