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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5-30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安徽秉华建设有限公司、张传林、张家奎

本院受理王丙昌与安徽秉华建设有限公司、张传林、张家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奎、张传林、安徽秉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丙昌工资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计息基数,自2026年2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丙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张家奎、张传林、安徽秉华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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