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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5-30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蒋成芳、范小跃、任信兰、郭亚辉、范玉林、郭淑瑶

本院受理的戎昊与蒋成芳、范小跃、任信兰、郭亚辉、范玉林、郭淑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小跃、任信兰、郭亚辉、蒋成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戎昊财产损失4228元;二、驳回原告戎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均由郭亚辉、蒋成芳、范小跃、任信兰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