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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徐泰山
本院受理原告熊伟光与被告徐泰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26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