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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志祥
本院受理原告马超与被告陈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8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志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15900元;二、陈志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超支付律师服务费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公告费400元,均由陈志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