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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6-11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闫炎、蒋庆文

本院受理原告刘雪芳与被告闫炎、蒋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2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闫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雪芳43580元及利息2175.9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7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剩余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雪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4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闫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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