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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6-11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王朝友

本院受理黎明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黔0329民初993号,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王朝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黎明忠劳务报酬14400元;二、驳回原告黎明忠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王朝友负担16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黎明忠负担65元;公告费340元,由被告王朝友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乌江流域环境保护法庭(原构皮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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