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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路路
本院受理原告姚成道与被告张路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3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路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成道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修理费合计2954.82元;二、驳回原告姚成道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