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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6-03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赵来玉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华与被告赵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4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赵来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振华借款1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振华负担187元,由被告赵来玉负担11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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