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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昊
本院受理原告程洪彬与被告张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4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程洪彬2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2元,由原告程洪彬负担1599元,由被告张昊负担551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