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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朱安旭
本院受理原告付成华与被告朱安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朱安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付成华840元;二、驳回原告付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