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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赵昌军、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福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成诉被告赵昌军、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福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作出(2026)皖0181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