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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单国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昌才与被告单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923民初2834号,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单国权偿还原告刘昌才借款140000元及利息(自2026年3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160元,由被告单国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