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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仕菊
本院受理伍兴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黔2725民初204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1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