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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粟应飞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粟应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32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5日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