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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洪刚、龙贵英
本院受理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4)黔2725民初228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4年11月7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