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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4-09-18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贵州瓮海腾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贵州鹏达聚力劳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4)黔2725民初33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4年11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