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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4-09-18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李艳文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诉李艳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602民初1262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分行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4685.22元、利息1062.28元、罚息13902.57元、复利1181.54元合计人民币100831.61元(上述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10月25日,此后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清偿时止);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为实现债权的一切必要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4年11月4日上午9时2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