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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洪兵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杨洪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4)黔2725民初31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7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