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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4-09-19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胡光明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县石山红饲料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黔2725民初36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4年11月7日9时在瓮安县群众工作中心一楼综治中心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