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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高琴
本院受理原告翁作庆与被告高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778元及违约金193.1元(违约金以21778元为基数,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自2024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4年8月1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调解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21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