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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保银
本院受理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保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3221号,因被告吴保银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