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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正友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019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二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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