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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官林、陈天菊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刘官林、陈天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00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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