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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熊立华、曾明华
本院受理韩世权与熊立华、第三人曾明华确认合同有效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审理。定于2025年6月9日15时在本院猴场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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