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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唐正国
本院已受理原告朱金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923民初 3714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传票。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8800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阜宁县人民法院益林法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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