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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世伟、卢艳、宋雪梅、程飞、杨永良、王世勤、高飞、张侠、孙青梅、姜国龙、祝祖付、张丽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