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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桂英(412327*******2847)
本院受理原告范春峰与被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新权、杨瑞瑞、刘桂英、范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不得执行(2019)皖0102执1996号执行裁定书涉及原告坐落在柘城县中原大街南侧新亚宇商贸城2号楼东数第9间商铺,证号为柘城房权证柘城县字第2009004198号的商铺;2.依法解除对涉案新亚宇商贸城2号楼东数第9间商铺查封;3.因诉讼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