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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浩
本院受理原告王传萍与被告王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697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77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安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