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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则斌、熊露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则斌、熊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3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审理。定于2025年7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猴场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