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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金学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云诉陈金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142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5日上午9时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一楼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