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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孙龙岗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鼎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348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德清鼎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本金13906.76元,并支付从逾期日期2023年05月14日起按年利率12.4%(LPR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至起诉之日2025年03月25日利息暂计为3217.38元,以上合计金额为17124.14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公证费、鉴定费、交通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井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