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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程万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茂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4461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日上午9时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十九里镇十九里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