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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艳、蔡文财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艳、蔡文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263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10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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