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详情版权归正义网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江苏兴之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薛奎、张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晋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兴之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之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薛奎、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