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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湖北格林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91民初4745号,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98879.14元并请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LPR)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