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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郭勇
本院受理原告郭涛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4559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1月20日09时00分在本院经开区法庭(高新区希夷大道与百合路交叉口西南角)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