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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5-12-05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亳州市楷达肥业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张文献与被告苏红海、第三人亳州市楷达肥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25)皖1602民初2215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1月21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经开区法庭(希夷大道与百合路交叉口西南角)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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