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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贝蓓、李井泉、内蒙古远东中药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加东与被告李贝蓓、李井泉、内蒙古远东中药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343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17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