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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阜阳铭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兴国与被告阜阳铭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志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2122号,原告张兴国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退还原告押金6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方支付原告工资款17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