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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6-03-24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张萍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燕与被告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059号,原告陈海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萍支付原告陈海燕货款24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46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张萍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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