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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学海
本院受理原告黄正会与被告杨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234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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