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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6-03-25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李沉芳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久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32号,原告阜阳市久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510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人民币2341.66元(以人民币1510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2年12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2月27日);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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