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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代晓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梅与被告代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761号,原告刘晓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7204元及其利息(以720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相关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