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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敏
本院立案受理熊德敏诉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4628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9月22日9时在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