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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5日法院公告(下)

时间:2024-09-05      新闻来源:

【公告】

2024年9月5日

杨广兵:

本院受理杨玉春与杨广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738号,杨玉春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劳务费13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付,从2023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时止;2.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大帅、刘辉、邢邦勇、庐江勇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吕长斌诉被告刘大帅、刘辉、邢邦勇、庐江勇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8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至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秦克宇:

本院受理赵素梅、肖赵奎与秦克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065号。赵素梅、肖赵奎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肖国伟的工资款847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新路:

本院受理朱群标与陈新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157号。朱群标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8559.4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任苍有:

本院受理白翠与任苍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258号,白翠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租金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物业费2986元及电费356.56元;3.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家电家具维修8014元(按照实际维修金额计算);4.本案诉讼费及法律服务费由被告负责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月红:

本院受理王振勇、李小焕与李月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210号。王振勇、李小焕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房租2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颍、屈桂连、刘帆:

本院受理张国成与刘颍、屈桂连、刘帆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802号,张国成起诉要求:一、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1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二、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马瑜、王雪玲:

本院受理申光萍与马瑜、王雪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894号,申光萍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租金15000元、物业费1278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自2024年1月1日起以1627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邓干、樊福好: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干、樊福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司煜、沈瑞山、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立华诉被告司煜、沈瑞山、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0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也、周正文、蔡锦程:

本院受理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也、周正文、蔡锦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5691号、(2024)皖0103民初5685号、(2024)皖0103民初56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胜祖、曹悦、刘志铭、丁涧泉:

本院受理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陶胜祖、曹悦、刘志铭、丁涧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5688号、(2024)皖0103民初5677号、(2024)皖0103民初5692号、(2024)皖0103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亮:

本院受理原告陈广杰诉被告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慧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仁虎诉被告合肥慧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667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仁虎与被告合肥慧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签订的《慧安驾驶学员培训合同》;二、被告合肥慧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仁虎退还培训费3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合肥慧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亮:

本院受理马燕与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燕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整及利息155434元(2018年1月30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93400元利息,2020年8月21日至2024年3月1日按照4倍LPR利率计算79540元利息,减去已付的17506元,下剩155434元),本息合计30543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5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帅:

本院受理原告包金山诉被告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6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怀红:

本院受理王惠与阮怀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王惠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租赁期间的房租费用15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租赁期间的物业费用482.63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被告在租赁期间非法占有的原告物品(详见物品清单);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6463号

段露露

本院受理原告汤忠文诉被告段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段露露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萌萌:

本院受理魏琴与张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魏琴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5863.01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自2021年3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为15863.01元,以后应计算至款清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5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6458号

洪震:

本院受理原告尹国红诉被告洪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洪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6日在《检察日报》刊登的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程平的案件公告中,现将公告费330元更正为810元,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声明。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山西穿越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贝意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诉山西穿越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878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王印:

本院受理原告李开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81民初5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褚中辉:

本院受理合肥市新站区富强五金批发部与褚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34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24)皖0102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全文“诸中辉”均改为“褚中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劲松: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劲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1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超: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波诉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2666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刘康美:

本院受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与被告刘康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欢年:

本院受理原告夏传标与被告王欢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居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云龙: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立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居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18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元进:

本院受理原告段舜昌与被告钱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花伟杰、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路明与被告花伟杰、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24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涛:

本院受理原告曾晨与被告李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1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杰舰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志强与合肥杰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李志强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二、被告立即赔付原告支付的628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南金水:

本院受理陈传德与南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传德请求判令:判令被告南金水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肆万元整(40000元)及口头约定的每延期一个月就向原告多支付五百元的利息和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曾庆红、钟小群:

本院受理原告杨正国与被告曾庆红、钟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35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恩科:

本院受理原告林世会、林世生与被告张恩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里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耿娟:

本院受理原告赵军林与被告耿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陕0303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王静:

本院受理原告宝鸡市金台区陶博汇酒店用品店诉浦世波、毛智盛、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张雷雷:

本院受理原告金红梅与被告张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陕0303民初354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