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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9日法院公告(下)

时间:2024-09-09      新闻来源:

【公告】

2024年9月9日

王大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智勇与被告王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作出(2024)皖029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主要判决:驳回原告张智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智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6519号

安徽徽膳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龙虎:

本院受理原告刘品福诉被告安徽徽膳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龙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徽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龙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国仙、滕芳芳: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兰诉被告孙国仙、滕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国仙:

本院受理原告韦伟诉被告孙国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4日10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胜:

本院受理原告邵晓会诉被告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秋菊、高梦婷、吴平、丁慧琳、李媛媛、李月、栗帅勤、王梦莹、江玉琴、阎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庐阳区创美职业培训学校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2017号、2021号、2022号、2024号、2030号、2033号、2025号、2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3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朝芬:

本院受理原告王福丽与被告钱朝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华军:

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宏塔架业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790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张晓辉:

本院受理原告陈超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709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庄爱军、周重琦、张俊:

本院受理(2024)皖0103民初9497号、9498号、9499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30日10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训翠:

本院受理原告陆忠梅诉被告华雪威、徐阳阳、沈训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9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旭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韩旭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伟杰: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鞠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刘委委、叶伟杰、第三人张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99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骐、于凯: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孙洪、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案件审理要素表、诉前调解告知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4年11月12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虎、卢慧玲:

本院受理原告邱浩伟诉被告马虎、卢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姜绪宏: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新区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598763.6元、利息、罚息;2.判令安徽宏源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3.8万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4.判令姜绪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案件审理要素表、诉前调解告知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4年11月12日16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向莹、徐卓、徐侠:

本院受理原告朱祖芳与被告向莹、徐卓、徐侠继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8日8时4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客然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莉、唐孟喜与被告安徽客然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从尧:

本院受理原告陈德仙与被告姜从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3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传飞:

本院受理原告朱保存与被告葛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8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6763号

合肥市育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晓明诉被告合肥市育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合肥市育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邵世田: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邵世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李明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4年3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邵世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蒋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叶术茂、蒋莉、阜阳华仑国际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叶术茂、蒋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78589.5元、利息及罚息11490.45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4年1月25日,此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叶术茂、蒋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3924.28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叶术茂、蒋莉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1666号皖新文化广场图书城及办公楼(23#S0HO办公、24#办公、25#图书城)23#1903-1904、1911-1918室房屋皖(2018)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4730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叶术茂、蒋莉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323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袁闪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袁闪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4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袁闪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600372.48元、利息及罚息11310.19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4年1月25日,此后继续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袁闪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律师费2202.05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袁闪闪抵押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南京路2015号海亮御府22#住宅楼804室〔皖(2018)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1792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袁闪闪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8589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郑永争:

本院受理原告郑洪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7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永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郑洪英支付劳务费6600元及利息(以66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4年5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驳回原告郑洪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被告郑永争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长俊:

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李光蔬菜经营部与被告朱长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长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欠原告颍州区李光蔬菜经营部货款8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85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4年4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颍州区李光蔬菜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8元,由原告颍州区李光蔬菜经营部负担258元、由被告汪万城负担19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汪万城:

本院受理原告张龙与被告汪万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汪万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欠原告张龙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1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2023年6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张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汪万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利艳、时桂忠:

本院受理原告孙来好与被告张利艳、时桂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利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孙来好劳务费86000元及利息(以86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4年2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并由被告张利艳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鹏鹏:

本院受理原告张振林与被告陈鹏鹏、任成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陈鹏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张振林代偿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24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静:

本院受理原告郎茂淑与被告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7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郎茂淑借款10000元;二、被告张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郎茂淑贷款89325.29元;案件受理费1141.57元,财产保全费1067元,合计2208.57元,由被告张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梁华友: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罍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华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梁华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阜阳罍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9136.24元及违约金(以9136.24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9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聪:

本院受理原告张端强、朱希茜与被告莫小亮、陈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9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莫小亮、陈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张端强、朱希茜货款46893元及利息(以46893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端强、朱希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8元,财产保全费547元,合计1105元,由原告张端强、朱希茜负担61元,由被告莫小亮、陈聪负担104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永礼: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海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王永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永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阜阳海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326元及利息(以125326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息4.75%计算);二、驳回原告阜阳海盛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3元,由被告王永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京华红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一百捌十度(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京华红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东: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2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洛阳世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柏建、姚鑫、蔡建萍: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世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柏建、姚鑫、蔡建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姜昌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7610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安徽大眼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二商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国际贸易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大眼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25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朝阳: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征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朝阳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73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寅:

本院受理原告余昆鹏诉你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7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政:

本院受理李仁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李仁杰借款10300元;案件受理费5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杨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许林:

本院受理肖子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肖子会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肖子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许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洪建:

本院受理董大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洪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董大海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张洪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明军、王永珍:

本院受理马帅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明军、王永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马帅帅借款本金28358.31元及利息2681.34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12月18日,此后利息以28358.3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9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王明军、王永珍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敬云:

本院受理刘桂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敬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刘桂清借款36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桂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王敬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年玉:

本院受理淮南市宏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年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淮南市宏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年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淮南市宏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60000元;三、驳回原告淮南市宏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杨年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黄健、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汪吉全、黄玉琴:

本院受理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健、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112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垫付款112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健、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000元;三、被告黄玉琴、被告汪吉全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12元,合计428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黄健、黄玉琴、汪吉全、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储继玲:

本院受理时明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储继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时明志借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储继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耔文:

本院受理汪清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耔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汪清玉合伙款及分红45000元;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陈耔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临沂弘格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明明:

本院受理原告徐东坡与被告临沂弘格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鲁1302民初10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银雀山法庭第十一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戚建光、王静:

本院受理原告朱连学与被告戚建光、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鲁1302民初10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银雀山法庭第十一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