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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0日法院公告(下)

时间:2024-09-10      新闻来源:

【公告】

2024年9月10日

王大冲、骆共鸣: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元现代健康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王大冲、骆共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轩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徐亚玲: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东帮钢材经营部诉被告安徽轩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徐亚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前送达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义翠:

本院受理原告任俊好诉被告陶成顺,第三人王义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前送达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瑞芬: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赵瑞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19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合肥市包河区万泉河路与庐州大道交口创业大厦2楼)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斌:

本院受理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郝超强:

本院受理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艾勇:

本院受理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旺:

本院受理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浩:

本院受理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伟杰: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鞠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刘委委、叶伟杰,第三人张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皖0111民初19951号民事判决,由于原告安徽皖鞠物资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红彬、安徽中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增诉被告安徽中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范红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542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琴: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滨悦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775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兵、刘发珍:

本院受理原告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李兵、刘发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刘仁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千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676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太和县鑫泉运输有限公司、王九亮、邢影、汪吉全:

本院受理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九亮、太和县鑫泉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49998.64元及利息(利息以垫付款49998.64为基数,自2023年9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九亮、太和县鑫泉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800元;三、被告邢影、被告汪吉全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33元,合计1965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王九亮、邢影、汪吉全、太和县鑫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广州琢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阜阳市创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琢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创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4167元;二、被告广州琢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创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违约金4833.4元;三、驳回原告阜阳市创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4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广州琢匠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团风慧盛运输有限公司、陶漫、熊杰、刘林:

本院受理阜阳市鑫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熊杰、团风慧盛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阜阳市鑫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99999.96元及利息(利息以垫付款99999.96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熊杰、团风慧盛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阜阳市鑫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600元;三、被告陶漫、刘林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驳回原告阜阳市鑫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熊杰、团风慧盛运输有限公司、陶漫、刘林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袁菜清、张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袁菜清、张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包括罚息)2556.8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3月18日,之后利息应计算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违约金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袁菜清、张艳负担案件受理费1789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2509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周东岭、宋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东岭、宋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93872.73元、利息(包括罚息)1559.07元(暂计算至2024年3月26日,之后利息应计算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并从利息计算结果中扣除3.61元),并对被告周东岭、宋琳共有的位于阜阳经济开发区新阳大道阳光绿苑小区12号楼501室房屋拍卖、变卖折价抵偿款在设定的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周东岭、宋琳负担案件受理费2186元、诉讼保全费974元,合计3160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秦广辉、刘东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秦广辉、刘东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包括罚息)12641.6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3月18日,之后利息应计算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被告秦广辉、刘东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违约金50000元,并对被告秦广辉、刘东侠共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中南大道80号汇鑫颐祥苑8#楼506室房屋〔皖(2021)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347144号〕拍卖、变卖、折价抵偿款在设定的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秦广辉、刘东侠负担案件受理费9426元、诉讼保全费3333元,合计12759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明、吕金飞、李飞、安徽阜阳广源玻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1340000元、利息罚息17532.56元(利息等计算至2023年10月18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吕金光、李飞就被告李明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阜阳广源玻璃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明上述第一项判决所列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李明所有的位于开发区新阳大道依心明园水云阁E319#、20#20#室房屋〔皖(2017)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9988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按照抵押权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李明、吕金光、李飞负担案件受理费17018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罚息3693.72元(利息等计算至2023年10月18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李明负担5855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士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士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2600000元、利息罚息34251.85元(利息等计算至2023年10月23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对被告李士平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永昌商城北107-112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按照抵押权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李士平负担27874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徐东海:

本院受理曹殿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东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曹殿富货款171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719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徐东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辛原原:

本院受理原告李利诉被告辛原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94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989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郭孟男:

本院受理原告程亮诉被告郭孟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1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原告维权支出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卞晓晓:

本院受理尚苗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卞晓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尚苗苗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卞晓晓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斌宏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斌海运通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斌宏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斌、李洁华、刘刚、刘峰、深圳市斌宏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斌海运通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斌宏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2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725988元及利息465713元(利息暂计算至,此后利息以5725988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止);案件受理费66342元,由被告刘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贵州锦欣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黔2701民初40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2024年11月12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樊博:

本院受理原告王旭升与被告樊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陕0303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